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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1
發生車禍後,最麻煩的就是雙方談和解的過程,如何在雙方各執己見的狀況,達成雙贏的結果,是車禍案件最重要的一課。一、和解(調解)前置作業進入和解前,務必先跟自己的保險公司聯絡,了解保險理賠的狀況,並要求保險公司於和解(調解)當日派員一同前往,避免後續保險公司對理賠金額有異議。二、和解(調解)之方式車禍如涉及雙方體傷、財損之情況,雙方皆有可能對彼此有民、刑事的請求,如有意願和解的話,有下列方式可選擇:(一)私下和解:可雙方私下和解,但建議簽立和解書時,另簽立刑事撤回告訴狀或簽立表明後續不會再為民事起訴或刑事告訴等書面文件,以保障雙方。或可前往警察機關索取和解書,並以一式三份之方式,將其中一份交給處理員警,多一份見證。(二)由律師見證簽和解:由律師從中協調並檢視和解內容,達到雙方平衡,由律師見證下簽立和解書,此方式較為便利且可由專業人士協助完善和解內容。(三)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可由雙方同意後,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由公正第三人從中協調磋商,如調解成立,則由調解委員會製成調解書,調解案件經法院核定後,就有第一審判決效力。但如果調解不成立,可另行起訴或提出告訴。(四)法院調解:須雙方皆同意進行調解,始得於法院進行調解程序,如調解無理由不到場,可能會被法院罰以罰緩。三、律師的話進行和解、調解前,務必請保險公司派員一同前往。如故事造成的損害較小或對方態度好、好溝通,建議可以選擇私下和解,但還是建議可由專業人士從中協助審視和解書內容,以避免後續對和解內容有所爭執;如車禍事故較為嚴重、複雜或對方態度強硬,建議可以選擇調解方式,由第三人即調解委員從中協調,亦建議可由專業人士從旁協助,增加調解成立之可能,以免後續繁雜之訴訟程序。如有車禍問題,歡迎預約至所諮詢(聯絡我們)。
小美獨自一人北上工作,向房東小鱷租了一間套房。住了一段時間,小美覺得很奇怪,每當她下班回來,總會發現套房內的東西有被移動過的痕跡,但小美也無人可問。直到有天,小美出門上班路上,發現重要文件忘記帶到,返回租屋處,卻發現小鱷自行開門,翻弄小美的物品,小美大驚失色,立馬報警。警方來後,小鱷辯稱只是進來幫小美整理屋內,順便檢查有沒有需要修繕的部分。小美可以如何主張權利?當遇到房東未經房客同意,私自進入以出租之租屋處時,房客可以主張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及民法第195條侵害隱私權,負損害賠償責任。《刑法》第306條規定:「(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建議房客可於入住時更換門鎖,以防房東私自進出租屋處,惟房客須於終止租約時,將舊鎖換回,因房客有將租屋處回復原狀之義務。相關新聞:擅闖女大生房間被抓包!房東嗆「為修漏水」
租約公證是一種可以保障房東及房客的機制。對房東而言,遇到不給付租金、租期屆滿不搬遷的房客,房東可直接持載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之公證租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經訴訟。對房客而已,如房東於租期屆滿不依約返還押金時,房客亦可直接持公證之租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租約公證是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進行租約公證。《公證法》第13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第2項)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第3項)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關於如何辦理租約公證,可以參考司法院之網站: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房客怕遇到惡房東,房東也害怕遇到惡房客(租屋蟑螂),房客欠租且遲不搬離,或損壞租屋屋況的事件層出不窮,難道房東對這些惡房客束手無策嗎?其實不僅房客有終止租約之權利,房東於下列情況下,亦可主動終止租約:(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或收回自住。(五)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六)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建議房東們可以在租約上約定「應受強制執行」,並為租約公證(可參考什麼是租約公證? ),如後續房客有欠租或到期拒絕返還租屋,就可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保障房東自身權益。此外,建議在出租前,可先對出租前之屋況拍照存證,以避免如後續屋況遭房客毀損又不為修繕時,可當作證物提出刑事及民事訴訟。如對出租上有任何糾紛,需要協助,歡迎來電致所預約諮詢(聯絡我們)。相關新聞:慘房東遇惡房客!5年沒收到租金還被霸屋 他求法官幫要回店面參考法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第1項)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第2項)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民法》第438條規定:「(第1項)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40條規定:「(第1項)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第2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第3項)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民法》第443條規定:「(第1項)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47條規定:「(第1項)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第2項)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異議而取去其物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