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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不動產的分割
發佈日期:2024-03-19
AB兩兄弟共同繼承了一棟房子,每人各二分之一,但二人歷來感情不睦,不想維持共有,二人該如何分割這筆共有的房子?
常看到有些人搞不懂什麼是共有不動產分割,共有物分割該如何處理,這裡作一些簡單的介紹

一、共有不動產的分割與標示分割不同

法律上共有不動產的分割,不是一般人認知的將一筆土地割成二筆,或二筆以上,這種分割在不動產登記實務上是所謂的標示分割,譬如將台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A地號,面積200平方公尺的土地,分割成台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A-1地號面積100平方公尺,及同區同段同小段A-2地號面積100平方公尺的土地2筆,這是所謂的標示分割,也就是一般人所常認知的土地分割,但在法律上共有不動產的分割,則有不同。

二、什麼是共有物分割?

共有物有可能是不動產,例如土地或房屋,也有可能是動產,例如狗或是車子,共有物分割就是如何將共有物的所有權分配給各共有人,共有土地的分割當然很清楚,例如上面的A地由甲、乙二人持有,把A地分割成A-1、A-2兩筆,分別由甲、乙二人各別持有,這就是一種共有物分割,但是狗或是房子可能就無法像土地這麼容易的分割清楚。

三、共有物分割的方法

當不想再與別人共有所有權時,就可以分割共有物來結束共有關係。當然如果共有人間可以協議,以協議的方式分割共有物,這是最經濟的方式,但是如果沒辦法協議,就只能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了。
民法第824條規定「原物分配」與「變價分配」2種分割方式,就是當共有人無法協議,須由法官來裁判時,法官可以採行的方式來解決共有問題:

(一)原物分配

「原物分配」就是將共有物直接分割成數個部分,再依照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

(二)變價分配

「變價分配」則是將共有物變賣後,由共有人按應有部分的比例來分配賣得價金。

四、原物分割與變價分割的排列組合

以上兩種分割方法,法官在考量共有物的最大經濟利益的立場,除上述單獨使用一種方法外,還可以原物分配與變價分配排列組合成不同模式,例如:

(一)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

  1. 僅部分共有人獲得原物分配,沒有分配到的人以金錢補償。
    上述提到的動產如車子或狗,當然不可能用原物分割的方式分配給每個人,此時即可以此種方式來進行分割。
  2. 全部共有人都受有原物分配,但部份人仍可受金錢補償。
    如果分配到的土地價值有落差,例如大小、方位、臨路等不同,即便每個共有人都分到土地,但分到價值高的即可以金錢補償給價值低的。

(二)部分原物分配、部分變價分配

例如A地中的特定某個部分分配給共有人,其餘變賣,賣得價金分配給共有人。

(三)部分原物分配、部分維持共有

例如A地中的某個部分分配給各共有人,其餘部份仍然維持共有,至於多少共有人維持共有均可。

四、律師的話

在上述的問題中,AB二人想要解決共有房屋的問題,可以先行協議解決,如協議不成,又想解決共有房屋的問題,就只能訴請裁判分割了,至於分割的方法,因為房屋很難原物分配,將房屋分成二部份分配給AB二人,在法官考量如何使這棟房屋經濟效用最大化的立場下,可能由其中一人取得房屋,另一人以金錢補償的方式分割,也可能直接變價,然後二人分配價金,這就看法官如何決定了。

撰文:劉帥雷律師

民法第824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