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誰有權繼承之後,讓我們繼續探討所有人都可以分得同樣的遺產嗎?我們可以特別偏愛某繼承人,給予比較多的遺產嗎?有什麼要注意的呢?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應繼分(參民法§1144)與不同身分之繼承人,有不同之分法與配偶均分配偶1/2父母1/2配偶1/2兄弟姊妹1/2配偶2/3祖父母1/3特留分(參民法§1223)應繼分之1/2應繼分之1/2應繼分之1/2應繼分之1/3應繼分之1/3由上面表格可知,就遺產分配,原則上係不可侵害特留分的部分,除非繼承者有民法第1145條之喪失繼承權事由,可不分配遺產予該繼承者。但若因被繼承者個人偏愛,以遺囑方式把所有遺產分配的單一人時,對於其他繼承者則可主張請求繼承回復(依民法第1146條),以全自身權益。需注意如果知道有分配侵害特留分的狀況,必須在知道後兩年內向法院主張;或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十年內向法院主張。(提醒大家不要讓時間帶走屬於你的權利)舉一個例子,簡單演算給各位:1.老王自知年事已高,想找時間預立遺囑,殊不知老王卻在預立遺囑前先行離世,老王離世時,繼承人有配偶及其三名子女, 老王留有價值2,400萬元之遺產,以此案例分配如下: A:配偶與其三名子女等四人均分遺產,故每人可分得600萬元。2.老王已先行立好遺囑,沒多久老王就因病離世,老王離世時,繼承人有配偶A及其二名子女B、C,老王留有價值2,400萬元之 遺產。在老王的遺嘱中寫到,為了讓B、C在他離世後還是會照顧A,他決定把全部財產留給A,讓B、C無法接受,試問B、C可 以如何主張? A:(1)原則上,就應繼分而言,A、B、C三人可各分得800萬元。 (2)而就特留分而言,A、B、C三人之特留分皆為400萬元。 (3)因此就本案而言,B、C至少可分別分得400萬元,故本案分配金額應為A可分得1,600萬元,B、C各可分得400萬元。B、 C可主張繼承回復,以全自身權益。如就繼承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預約諮詢(聯絡我們)。※參考法條:1.民法§1144: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2.民法§1223: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3.民法§1145:I、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II、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4.民法§1146:I、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II、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